常见美国签证种类
移民类签证
所有在中国大陆签发的移民和K类签证都在美国驻广州总领事馆进行办理。一般情况下,有意移民美国的人士,只有在移民申请获得美国公民及移民事务局(USCIS)批准后,才能办理移民签证。移民申请应由符合资格的亲属或准雇主向美国的USCIS办事处提交。有关提交移民申请的具体信息,请参见官方网站。申请获得批准且签证排期到期(如适用)的个人,即有资格申请办理移民签证或K类非移民签证。移民签证申请人符合预约面谈条件时,美国签证中心或者美国驻广州总领事馆会通知申请人。K类签证申请人符合预约面谈条件时,美国驻广州总领事馆会发出通知。
一、亲属类(Family-Based)
- IR类(Immediate Relative Immigrant Visas),直系亲属类移民签证,无签证配额限制,是亲属类移民中最快的项目。
IR1,结婚满两年的美国公民配偶;
CR1,结婚未满两年的美国公民配偶
IR2,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IR1签证持有人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
CR2,CR1签证持有人的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
IR3,美国公民在外领养的孤儿
IR4,美国公民在美国领养的孤儿
IR5,21岁以上的美国公民申请父母团聚
2. F类(Family Preference Immigrant Visas),亲属类移民,有配额限制,根据亲属关系的亲疏,有不同的排期。(美国公民/美国绿卡持有者)
3.K类,K1签证是非移民签证类型(但是申请流程和移民签证类相似),申请人持有K1签证入境美国后和美国公民结婚,结婚后再拿美国绿卡,所以K1签证也被称为未婚签证。
二、职业类(Employment-Based)
第一类优先EB1
不需要证明劳工缺少,移民配额足够
包含三小类:EB1A特别人才,EB1B出色教授或研究人员,EB1C跨国公司高档办理或行政办理人员
第二类优先EB2
包含两小类:非惯例的国家利益豁免(NIW)和惯例的EB2劳工证PERM。
NIW不需要作业许诺,不需要证明劳工缺少,不需要雇主支撑
惯例的EB2,雇主首要证明劳工缺少,雇主所许诺的作业应该至少要求硕士以上学历,或者本科加上五年作业经历
第三类优先EB3
1,至少两年技能经历,请求绿卡的作业岗位要求本科
2,无学历技能要求
第四类优先EB4
宗教人士签证,要求教会安排受益人应该效劳于教会的事项
第五类优先EB5出资移民
需满足三个条件:
1、出资九十万美元或者一百八十万美元到美国一个商业实体
2、为当地居民创造10个全职就业机会
3、出资的资金要证明合法来历
三、 特殊类(Special Immigrant)
非移民类签证
一、旅游/访问类(B类)
1. B类(商务/旅游)
B1,商务访问,短期商务活动,包括签订合同,参加会议和短期培训等
B2,旅游访问,美国探亲,旅游和医疗等
B1/B2,商务/旅游
如需申请B-1/B-2签证,必须向签证官证明自己符合美国《移民与国籍法》(INA)中规定的签证申请条件。根据INA法案214(b)条款,所有B-1/B-2签证申请人一律被视为“有移民倾向”,除非申请人能够证明自己符合下述条件:
赴美目的是短期访问,比如参加商务/休闲/医疗活动;
计划在美停留的时间有限且确定;
有足够资金来支付在美停留期间的所有开销;
在美国境外有居所并具有牢固的社会、经济联系,能够确保在赴美行程结束后如期返回。
2. C类(过境签)
C1,美国过境签证,签发给经美国境内立即继续转往其他国家的外国公民
C2,过境去美国纽约总部的外国人
C3,过境的外国政府官员、随从、仆人、私人雇佣及其家属
3. D类(机组人员)
D,海员/飞行员
二、工签类
如果申请人希望以非移民身份在美国短期工作,根据美国移民法的规定,应根据工作类型申请相应签证。大部分短期工作签证都要求准备雇佣申请人的美国雇主或代理公司提交申请批件(petition),并获得美国公民及移民事务处(USCIS)批准,然后才能申请工作签证。
所有H类、L类、O类、P类和Q类签证的申请人都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向USCIS提交申请批件并获得批准。申请批件、I-129表获批之后,申请人才能向使/领事馆申请工作签证。申请书获批之后,申请人的雇主或代理公司将获发I-797表(批准通知),作为申请凭证。签证官在面谈时将通过美国国务院的申请信息管理系统(PIMS)核实申请人的批件。
申请人在来使/领事馆面谈应出示I-129批件编号以用来核实其信息。请注意,申请批件不能作为获得签证的保证,申请人仍有可能因为不符合美国移民法的规定而被拒签。
1. L类(跨国企业派遣签证)
1)L1,分为L1A(高管派遣)和L1B(技术人员派遣)
2)L2,L1签证获得者的配偶和21岁以下未婚子女
2. H类(雇主类工签)
H1B,工作签证,申请人必须是本科以上学历拥有特殊才能和专业的工作人员;每年名额有限,供不应求,采用抽签制度发放签证
H1B1,自由贸易协定专业人士(如新加坡、智利等适用)
H1C,前往缺乏医疗人才的地区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士
H2A,从事短期或季节性工作的农务人员
H2B,临时服务或劳动工作的技术和非技术工人;雇主必须获得美国劳工核证,确认没有美国公民可以胜任申请人的职位
H3,临时受训人员,比如赴美接受1-2年的培训
H4,H1/H2/H3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子女
三、学习类
1. F类(国际留学生签证)
1)F1,最常见的学生签证,签发给全日制在美国读书的国际生
2)F2,F1签证持有者的配偶或未满21岁子女,就是我们常说的美国陪读签证;这里需要注意,美国是没有父母陪读签证的。
如果家属没有与签证主申请人一起在美国居住生活的计划,只是希望利用假期探访,也可以申请针对游客的(B-2)签证。
配偶和家属不得以F类或M类衍生(陪读)签证的身份在美国工作。如果您的配偶/子女希望在美国工作,必须申请相应的工作签证。
3) F3,对加拿大和墨西哥人的语言培训项目签证
2. J类(访问学者)
1)J1,交流访问学者签证,包括学生、老师和学者,主要为了促进美国和其他国家之间的教育交流与合作
2) J2,J1签证持有人的配偶或未满21岁子女
3. M类(培训类)
1)M1,在非学术或折页教育机构进行学习、培训的学习签证
2)M2,M1签证持有人的配偶或未满21岁子女
3)M3,只发放给加拿大或墨西哥学生
4. Q类(文化交流活动)
1)Q1,美国国际文化交流短期签证,签发给国际文化交流认识;活动侧重文化交流,必须提供美国公众参与机会,大多数项目是在学校、博物馆等地举办
2)Q2,为安尔兰和平项目参与者设立的签证
3)Q3,Q2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及21岁以下子女
四、杰出技能类
1. O类(杰出人才)
1)O1,杰出人才签证,科学、艺术、教育、商业、体育、文艺等行业内的杰出人士,申请标准可参考EB1A
2)O2,O1签证持有人的助理或随从人员
3)O3,O1和O2的配偶及未满21岁子女
2. P类(文艺体杰出人才)
1)P1,运动员或娱乐组合成员
2)P2,参加交流活动的艺术家或演艺人员
3)P3,参加独特文化活动的表演艺术家或演艺人员
4)P4,P1-P3的配偶和21岁以下子女
五、受害者/犯罪类相关
1. T类(人口贩卖受害者)
1)T1,人口贩卖受害者签证
2)T2,T1的配偶
3)T3,T1的子女
4)T4,未满21岁T1的父母
4) T5,未满21岁T1的18岁以下未婚兄弟/姐妹
2. U类(刑事犯罪受害者)
1)U1,刑事罪行受害者签证
2)U2,U1的配偶
3)U3,U1的子女
4)U4,未满21岁U1的父母
5) U5,未满21岁U1的18岁以下未婚兄弟/姐妹
3. S类(犯罪线索提供)
1)S5,提供犯罪组织的关键信息可申请
2)S6,提供恐怖组织的关键信息可申请
3)S7,S5/S6的家庭成员
六、其他
NATO,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成员国代表、官员、专家、工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
TN/TD,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专业人士,适用于墨西哥和加拿大籍人员
V类,绿卡持有人的家庭成员,在等待移民排期时可申请此类签证。
V1(绿卡持有人的配偶)
V2(绿卡持有人的未成年子女)
V3(V1/V2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