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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香港过关攻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4-05-14 08:26:49 浏览量:

●抵港前注意事项

1.出发往香港之前,应留意相关登机、检疫及检测安排。

2.有关指定检疫酒店,详情参阅此网页。(https://www.coronavirus.gov.hk/sim/esignate-hotel.html)

3.健康申报制度

﹙1﹚所有入境人士必须递交健康申报表。

﹙2﹚健康申报表可于网上递交 ﹙https://www.chp.gov.hk/hf/﹚。

﹙3﹚完成网上递交后,系统会发放一个二维码。请下载申报结果,并于入境时,向边境管制人员出示下载了的申报结果。经香港国际机场入境,二维码有效时限为48小时(若经陆路管制站入境,二维码有效时限则为24小时)。

﹙4﹚现在,纸质健康申报表不适用于经香港国际机场、港珠澳大桥香港口岸旅检大楼和深圳湾口岸旅检大楼入境的人士。如入境人士就网上递交健康申报表有困难(如没有适用的流动装置),可在抵港后向卫生署人员寻求协助。

4.若抵港人士所持签证有效期不足,将会被拒入境。

●抵港人士检疫措施

适用于抵港人士的要求:

抵港人士是否香港居民

  • 非香港居民如到港当天或之前14天曾逗留台湾、任何A1 组指明地区、A2 组指明地区、B 组指明地区或C组指明地区,不准入境。



抵港人士于登机/到港当天或之前21天曾逗留什么地区

  • 于登机当天或之前21天曾逗留指明极高风险﹙A1组﹚地区两小时的人士,将不会获准登机前来香港。

  • 另见就指明地区分组和相应的登机及强制检疫要求。

抵港人士是否已完成接种疫苗

  • 政府按照「疫苗气泡」概念,调整已完成接种2019冠状病毒病疫苗的来港人士(包括回港的香港居民)的登机、检疫及检测安排。

  • 完成疫苗接种是指在抵港前的最少14天前已按相关指引完成接种建议的疫苗剂量。曾感染2019冠状病毒并已康复的抵港人士,需接种一剂新冠疫苗,才可被视为已完成接种。

  • 完成新冠疫苗接种后的第14天是由接种次日作第一天起计。例如:2021年5月10日接种,“第一天”为5月11日,“第14天”为5月24日,接种者于5月24日当日开始可被视为“完成接种疫苗”。

已完成接种疫苗人士是否持有三个月内获认可的血清抗体测试阳性结果证明 ﹙如适用﹚

  • 由2021年6月30日起,在抵港当天或之前14天只曾逗留B组指明地区、C组指明地区或台湾的抵港人士,如已完成接种疫苗,取得血清抗体测试阳性结果,其强制检疫期可获缩短。

  • 获认可的证明,是指于获认可的本地医务化验机构所进行的指定血清抗体测试,并获发指定格式的测试阳性结果证明。

登机安排(如适用)

预定起飞时间前72小时内进行的2019冠状病毒病核酸检测阴性结果证明之有关文件需包括:

1.一份由化验所或医疗机构发出的中文或英文报告,当中含有相关到港人士姓名(所含姓名须与相关到港人士的有效旅游证件所示姓名相同),并显示以下资料:

﹙1﹚相关到港人士已接受一项2019冠状病毒病核酸检测,而检测样本是在飞机的预定起飞时间前72小时内,取自相关到港人士的;

﹙2﹚对该样本进行检测的是2019冠状病毒病核酸测试;

﹙3﹚相关到港人士的2019冠状病毒病的检测结果呈阴性;

2.如相关报告并非采用中文或英文或并没有上述所有资料,须额外提交一份由该化验所或医疗机构发出的中文或英文确认书,含有相关到港人士姓名(所含姓名须与相关到港人士的有效旅游证件所示姓名相同)及全部上述资料,并与报告一并呈交;

3.一份中文或英文的证明文件,以显示该化验所或医疗机构属ISO15189认可,或获所在的地方的政府的有关主管当局承认或核准。

相关已接种疫苗到港者提供以下已接种疫苗的证明文件:

1.一份由医疗机构或接受疫苗接种的地方的政府的有关主管当局发出并载有相关已接种疫苗到港者姓名﹙所含有的姓名须与相关已接种疫苗到港者的有效旅游证件所示姓名相同﹚的、显示以下资料的中文或英文疫苗接种纪录:

﹙1﹚相关已接种疫苗到港者已接种2019冠状病毒病疫苗及每一剂的接种日期;

﹙2﹚该已接种的疫苗的名称;

2.如疫苗接种纪录既非采用中文,亦非采用英文,或并无载有上述的所有资料 - 由该医疗机构或接受疫苗接种的地方的政府的有关主管当局发出并载有相关已接种疫苗到港者姓名﹙所载有的姓名须与相关已接种疫苗到港者的有效旅游证件所示姓名相同﹚的、显示上述的全部资料的中文或英文确认书,该确认书须与上文所述的疫苗接种纪录一并呈交。

指明飞机的营运人在指明飞机抵达香港之前,须向衞生署提交符合由衞生署指明格式的文件,以确认每名相关到港者在办理乘坐该飞机赴香港的登机手续之前,为登机而出示显示已符合上述条件的证明文件。上述人士如未能出示有关文件会被禁止登机。

以下人士将不受影响:

1.在香港转机过境的人士;

2.政务司司长根据《若干到港人士强制检疫规例》(第599C章)及《外国地区到港人士强制检疫规例》(第599E章)的第4(1)条豁免接受强制检疫的人士;

3.香港居民而该人自香港展开他或她的旅程及被目的地当局定为不能获准入境者;

所有信息需与官方更新为准,关于《疫苗认可列表》、《获认可进行抗体测试的私营医疗检测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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